本公司及董事會全體成員、監事會全體成員、高級管理人員保證公告內容真實、準確和完整,并對公告中的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承擔個別及連帶責任。
根據《上市公司監管指引第2號——上市公司募集資金管理和使用的監管要求》(以下簡稱“監管指引2號”)的相關規定,本著股東利益最大化原則,為提高閑置募集資金的現金管理收益,在確保不影響募集資金項目建設和募集資金使用的情況下,宏昌電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宏昌電子”或“公司”) 于2014年4月16日召開第二屆董事會第二十一次會議,審議通過了《關于使用部分閑置募集資金購買銀行理財產品的議案》,同意公司使用不超過閑置募集資金人民幣2.5億元購買銀行保本型理財產品,在額度范圍內授權經營層具體辦理實施等相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本次募集資金的基本情況
經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證監許可[2012]385號文的核準,公司采用網下向配售對象詢價配售與網上資金申購定價發行相結合的方式向社會公眾公開發行人民幣普通股股票10,000萬股。發行價格為每股人民幣3.6元,募集資金總額為人民幣360,000,000.00元,扣除本次發行費用人民幣40,128,455.69元,募集資金凈額為人民幣319,871,544.31元。上述募集資金到位情況已經天職國際會計師事務所有限公司出具 “天職穗QJ(2012)108號”《驗資報告》審驗。
本次募集資金將用于“珠海宏昌電子材料有限公司電子用高科技化學品項目”。截至2013年12月31日,公司募集資金余額為人民幣332,724,322.16元,明細如下表:
單位:人民幣元
序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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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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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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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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募集資金凈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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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9,871,544.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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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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募集資金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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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95,191.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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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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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息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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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449,748.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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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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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續費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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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7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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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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尚未使用的募集資金余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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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2,724,32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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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銀行保本型理財產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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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0,0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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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定期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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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3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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活期存款余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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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4,32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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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次使用部分閑置募集資金購買銀行理財產品的基本情況
本著股東利益最大化原則,為提高募集資金使用效率,在確保不影響募集資金項目建設和募集資金使用的情況下,公司擬用部分閑置募集資金不超過人民幣2.5億元購買保本型銀行理財產品,在額度范圍內授權經營層具體辦理實施相關事項。
1、理財產品品種
為控制風險,投資的品種為流動性好、低風險、短期(不超過一年)的保本型銀行理財產品。
2、決議有效期
自董事會審議通過之日起一年之內有效。
3、購買額度
最高額度不超過人民幣2.5億元,在決議有效期內該等資金額度可滾動使用。上述銀行理財產品不得用于質押,產品專用結算賬戶不得存放非募集資金或用作其他用途,開立或注銷產品專用結算賬戶的,公司將及時報交易所備案并公告。
三、投資風險及風險控制措施
1、投資風險
盡管銀行理財產品屬于低風險投資品種,但金融市場受宏觀經濟的影響較大,公司將根據經濟形勢以及金融市場的變化適時適量的介入,但不排除該項投資受到市場波動的影響。
2、針對投資風險,擬采取措施如下:
①公司董事會授權董事長行使該項投資決策權并簽署相關合同文件,包括但不限于:選擇合格專業理財機構作為受托方、明確委托理財金額、期間、選擇委托理財產品品種、簽署合同及協議等。公司財務負責人組織實施,公司財會部具體操作。公司將及時分析和跟蹤銀行理財產品投向、項目進展情況,一旦發現或判斷有不利因素,將及時采取相應的保全措施,控制投資風險;
②公司內部審計部門負責對低風險投資理財資金使用與保管情況的審計與監督,對銀行理財產品投資項目進行檢查,并根據謹慎性原則,合理的預計各項投資可能發生的收益和損失,并向審計委員會報告;
③獨立董事、監事會有權對資金使用情況進行監督與檢查,必要時可以聘請專業機構進行審計。
四、獨立董事、監事會、保薦機構出具的意見
1、獨立董事的獨立意見
本次公司根據中國證監會上市公司監管指引第2號文,擬用不超過人民幣2.5億元的閑置募集資金加強現金管理,購買保本型銀行理財產品,有利于提高募集資金的使用效率,并獲得一定的投資效益,且不會影響募集資金項目建設和募集資金使用,符合公司和全體股東的利益,不存在損害公司及全體股東,特別是中小股東的利益的情形。
對此,我們一致同意公司上述閑置募集資金購買銀行理財產品事項,同意授權公司經營層具體實施相關事宜。
2、監事會意見
本次使用部分閑置募集資金購買銀行理財產品符合中國證監會監管指引2號文的相關規定;使用部分閑置募集資金購買銀行理財產品不影響募集資金項目建設的資金需求,不存在變更募集資金投向和損害股東利益的情形;公司使用部分閑置募集資金用于購買安全性高,流動性好的保本型銀行理財產品,有利于提高閑置募集資金的現金管理收益,符合公司和全體股東的利益。
3、保薦機構核查意見
上述計劃分別經董事會、監事會審議通過,獨立董事發表了明確同意的獨立意見,履行了必要的程序,閑置募集資金用途符合《上市公司監管指引第2號——上市公司募集資金管理和使用的監管要求》、《上海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資金管理辦法(2013年修訂)》等規定。
保薦機構將持續關注公司募集資金的使用,保薦機構對本次閑置募集資金的使用計劃無異議。
特此公告
宏昌電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會
2014年4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