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章程》第一百五十七條明確規定對投資者的回報規劃與機制,詳如下:
第一百五十七條 公司著眼于長遠、可持續發展,綜合考慮公司實際情況、股東要求、外部融資成本,建立對投資者持續、穩定、科學的回報規劃與機制,對公司利潤分配做出明確制度性安排:
(一) 利潤分配的決策程序和機制
1、公司董事會結合本章程規定和公司經營狀況擬定年度利潤分配預案。在預案論證過程中,應當與獨立董事、監事充分討論。在考慮對全體股東持續、穩定、科學回報基礎上形成利潤分配預案,獨立董事應當發表獨立意見,經董事會審議通過后提交股東大會批準。
2、獨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東的意見,提出利潤分配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會審議。
3、公司年度盈利,董事會未做出現金利潤分配預案的,公司董事會應在定期報告中詳細說明未提出現金分紅的原因、未用于分紅資金留存公司的用途和使用計劃,并在股東大會上向股東做出說明,獨立董事應對此發表獨立意見并公開披露。
4、股東大會對現金分紅具體方案進行審議時,應當與股東、特別是中小股東進行溝通和交流,充分聽取中小股東的意見和訴求,及時答復中小股東關心的問題。
5、股東大會審議上述議案時,須由出席股東大會的股東(包括股東代理人)所持表決權的1/2以上通過。
6、利潤分配政策調整:公司根據生產經營情況、投資規劃和長期發展等需要確需對利潤分配政策尤其是現金分紅政策作出調整的,應當通過多種渠道充分聽取中小股東意見(包括但不限于提供網絡投票、邀請中小股東參會),董事會、獨立董事和符合一定條件的股東可以向公司股東征集其在股東大會的投票權。
7、調整后的利潤分配政策不得違反中國證監會和上海證券交易所的有關規定。有關調整利潤分配政策的議案,該議案需要事先征求獨立董事及監事會意見,并經公司董事會審議后提交公司股東大會批準。公司應當安排通過上海證券交易所交易系統、互聯網投票系統等網絡投票方式為社會公眾股東參加股東大會提供便利。
8、公司提供多種途徑(電話、傳真、電子郵件等)接受股東對公司利潤分配方案的建議和監督。
(二) 利潤分配內容、形式
1、公司可以采取現金、股票或者二者相結合的方式,或者法律、法規允許的其他方式分配利潤,優先采用現金分紅的方式。利潤分配不得超過累計可分配利潤的范圍,不得損害公司持續經營能力。
2、現金分紅條件:公司該年度或當期實現的可分配利潤為正值且現金流充裕,實施現金分紅不會影響公司后續持續經營;審計機構對公司的財務報告出具標準無保留意見的審計報告。
3、股票股利條件:公司根據年度的盈利情況及現金流狀況,在保證最低現金分紅比例和公司股本規模及股權結構合理的前提下,可采取股票方式分配股利。
4、公司當年盈利且滿足利潤分配條件時,原則上每年度進行一次現金分紅。公司可以進行中期現金分紅。
5、滿足現金分紅條件的前提下,公司單一年度以現金方式分配的利潤不少于當年度實現的可分配利潤的30%(含當年中期現金分紅)。